物权行为无因性,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物权行为独立性、物权行为的形式主义共同构成物权行为理论。正是因为与后两者的结合,对物权行为无因性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并提供了铺垫。物权行为独立性,调解了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矛盾,;物权行为的形式主义,对双方的活动进行了规范,留给无因性的是一个相对良好的空间,从而有效的避免了对出卖人利益的损害,达成调解出卖人与第三人矛盾的作用,最终实现整个交易的良性循环。与物权行为不同,作为无因单独行为的票据行为,它的无因性似乎更有一定的独立性-只通过票据行为本身加以体现。但是,从自身的特性,留存着许多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相类似的地方,其实质是值得探讨的。
首先,一般认为,物权行为无因性是在物权行为独立性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票据行为与其基础关系的债权行为(原因行为),无所谓独立性可言。票据法意义的票据行为,是指同一票据上若有多个票据行为存在时,各票据行为各依票据上所载文义分别独立发生效力。[11]独立性原则的目的,在于将原因行为同后续行为加以区分。同时对各行为效力作出肯定,避免各行为之间的无谓纠缠,从而确保交易各方利益的有利维护。物权行为作为一种契约行为,主要涉及买卖双方,最多及于第三人。运用物权行为独立性原则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隔断,正好为买卖双方矛盾的有效化解打开突破口,体现出通过对行为的分立,实现物权行为创立目的的作用。票据行为与物权行为不同,它与基础关系的债权行为,本身就属于不同的法律行为,自无所谓独立性而言。但这种独立性只是狭义上的如物权行为理论中将物权行为同债权行为加以区分。从广义上讲,票据行为与基础债权行为分属不同法律行为,本身就是一种独立。与物权行为独立性一样,将原因债权与票据债权相分离,就完成了对出卖人与买受人矛盾的调整。同时,由于票据行为与物权行为不同,有更强的传递性。通过背书等形式,票据行为的效力可以发生流通,这就形成了多个票据行为就一份票据发生效力的特点。作一个大胆假设,这种情况可否看作第三人的无限延续?自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后,受让方既成为出售方与其上手交易的第三人,又作为本身交易的出卖人或买受人。只不过他们交易的不再是同一物权,而是在不同原因债权衍生出的票据债权。这就需要通过独立性本质作用的发挥来实现多个票据行为效力的独立,只不过由于票据各方身份的混同,造就了票据法上票据独立性的表示。
第二,物权行为的形式主义以交付或登记作为一种表象,是由作为契约行为的特征决定的。票据行为不同,其本身就具有很强的形式主义色彩。首先,票据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形式主义的债权。它本身不带有任何原因债权的属性,所记载的只是原因债权产生的结果关系。其次,票据行为本身的信用需要形式主义加以维持。从票据法中对票据形式的种种严格规定发现,正是形式主义实现了票据行为的信用。再次,票据行为实质为货币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不同,它不能实现物权的转换,而只能是货币的交割。这就决定了票据行为不能仅以交付、登记作为形式,更应该满足各种货币交易的形式要求。
由此,笔者认为,如果说物权行为独立性和形式主义完善了物权行为无因性,那么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和形式主义则决定了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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