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屋拆迁估价结果复核的管理通知
时间:2023-07-02 22:34:37 3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估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房屋拆迁估价结果复核估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拆迁估价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到拆迁估价当事人的复核估价申请后,必须认真对待,及时安排相关估价人员,按照房地产估价的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复核估价。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复核估价结果告知申请人。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复核估价报告或书面通知,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必须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复核估价申请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5日内,可向天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拆迁估价复核估价结果经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存在严重估价技术错误,被责令重新出具估价报告达两次以上(包括两次)的,房地产估价主管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降低机构资格等级直至取消估价资格的处罚,并将其违规行为作为不良记录记入机构信用档案。

特此通知

二四年四月十日

房地产估价师简介

房地产估价师(realestateappraisers,realestatevalers)也称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简称估价师,是指具有房地产估价专业知识和经验,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按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注册,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专业人员。一名合格的房地产估价师应具有房地产估价方面的扎实的理论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目前中国规定,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受聘于一个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同一时间只能在一个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由所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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