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屋租赁经营单位:
为规范房屋租赁交易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依据《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市政府第35号令),我市实行房屋租赁网上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9月10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实行网上管理制度,在网上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通过房屋租赁管理网络信息系统输入各项信息资料,打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完成报表统计,传输统计数据,查询登记备案资料,实施网络化管理。
二、从2004年9月10日起,开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屋租赁经营单位网上备案系统,企业通过上网传输备案材料,使备案手续一次完成,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
三、《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天津市房屋转租合同》统一使用A4纸打印。原《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JF-2002-017)停止使用。
四、为方便社会和群众,房屋租赁、转租合同示范文本在房地产综合信息网上挂载供租赁双方使用,同时加载补充工具用于规范下载格式。网上打印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租赁双方自行成交的,租赁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通过房屋租赁管理网络信息系统输入登记备案信息,双方确认后网上打印租赁合同并签署,同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租赁双方可从网上下载房屋租赁合同,填写具体合同条款并签署后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将合同信息输入房屋租赁管理网络信息系统。
(三)租赁双方自行成交已签订书面协议的,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办理网上登记备案手续时,通过房屋租赁管理网络信息系统输入合同信息。
属于市内六区涉外房屋租赁的,按照以上方式到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办理。
五、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必须进行联网,装载全市统一的房地产综合信息网,通过专用登录号和密码登陆信息网,所有房屋出租、求租信息和成交信息均在网上公开。租赁双方在经纪机构和租赁经营单位通过专用信息网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网上提交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六、区、县房管局、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应当将《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天津市房屋转租合同》示范文本张贴在明显位置,方便当事人查看。
七、通过房屋租赁管理网络信息系统实现网上完成指导租金的测算工作,完成房屋租赁价格指数的编制,及时为市场、社会和政府提供客观、真实、权威的信息。
特此通知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四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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