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交房日期届满后,您应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送书面形式的房屋催交通知书。若在接下来的三个月合理期限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如约完成交房事宜,那么您便享有要求退房的权利。在此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需依照合同约定,全额退还您所支付的房款以及相应的活期利息。倘若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条款,您亦可同时提出索赔要求。通常情况下,合同会对延迟交付房屋的退房期限作出具体规定,该期限介于30至90天之间。若超过此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仍然无法按期交房,您即可要求其退房,并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或者支付房款利息。若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延迟交房而需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则合同将继续执行。
然而,在合同约定的延迟期间内,您不得以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交房为由请求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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