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中的时效是三年。其时效的计算也是等同于诉讼时效的,而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发生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以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为目的,债权人代位权的产生,以合法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因此代位权纠纷中时效的认定应该根据三年的标准来进行计算。
一、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一)对债权人本人的效力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因此,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
(二)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1、对于次债务人(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不应有任何影响。次债务人的一切抗辩权均得对债权人行使。
2、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3、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三)对债务人的效力
在诉讼中,债务人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如果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人民法院对代位权诉讼作出的终局裁判是否约束债务人,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则债务人受此裁判的约束,在将来的诉讼中不得提出与判决主文相悖的请求。但是如果债务人未得到通知而没有参加诉讼,因其没有提出攻击防御方法、未得陈述,因此,裁判对其没有效力,如果债务人对裁判有异议,仍然可以另行起诉。
二、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异同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相同点:
1、法律制度都属于债的保全措施之一。
2、作用是保全债权。
3、行使方式都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4、起诉名义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之诉。
5、行使范围相同。
6、费用的负担相同。
7.原告都是债权人。
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不同点:
1、构成要件不同。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撤销;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2、目的不同。撤销: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则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
3、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代位不同。
4、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不同。
三、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标的有哪些
1、债权:包括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所生之债权、侵权行为产生之债权等;
2、物权: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3、形成权:如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买回权、低销权等;
4、代位权:如果债务人本人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享有代位权,但怠于行使该权利,从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同样该代位权也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