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我部决定修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
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表1、表2和表3的表头中“间接排放”改为“间接
排放(3)”,同时在三个表的表注中增加“(3)废水进入城镇污水
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应达到直接排放限值。”
二、将表1和表2中的化学需氧量(CODCr)间接排放限值调
整为“500(4)/200(5)”,五日生化需氧量间接排放限值调整为
“150(4)/50(5)”,同时在两表的表注中增加“(4)适用于园区(包
括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企业向能够对纺织染整废
水进行专门收集和集中预处理(不与其他废水混合)的园区污水
处理厂排放的情形,集中预处理的出水应满足(5)所要求的排放
限值。”和“(5)适用于除(3)和(4)以外的其他间接排放情形。”
三、在表1、2、3中增设“总锑”的排放控制要求,直接排
放与间接排放限值均为0.10mg/L,排放监控位置为“企业废水
总排放口”。
四、在“2规范性引用文件”和“表4水污染物浓度测定
方法标准”中增加2项标准:
“水质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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