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条款之规定,倘若出借方与借用方能在房地产交易签订之前,明确清晰地划定各自所拥有的房产权益,则该项约定应当被视为有效。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若购买的为经适房或其他性质属保障性的住宅类物业,因该行为可能触及相关政策和法规的限制,并可能损害到其他符合购房条件的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因此通常情况下,此类交易会被判定为无效。
《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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