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他人之名购置房产,其所有权应归属实际缴纳购房款项之人。然而,此规定得以成立需满足两个基本要素:(1)借用人与被借用人须达成明确协议——即所谓的“借名买房的合意”,它意味着借用人和被借用人双方约定:实际支付购房款项的人可以借用被借用人的名义进行房产购买,而实际拥有房产的也将是实际支付购房款项的人。这份协议既能够有效地固定借名买房这一事实,同时还能够将借用人向被借用人赠送房产或被借用人借款购买房产等各种潜在误区予以排除。(2)借用人需实际承担购房付款责任——当借用他人名义购得房产后,其最终归属权应属于实际投资、购买房产者。这一结果源自于民法中的自愿原则以及公平原则。当借用人与被借用人达成借名买房确认后,若借用人已实际支付了购房款项,那么他所实施的出资行为便构成对借名买房合同的实际执行,故按照公平原则,这套房产应归属于借用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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