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购房,又被称为“假名买房”或者“以他人名义购房”,其含义是指房屋的真实出资人实际上借助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且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行为。这种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可能有多种,例如规避相关的法律或政策规定、为了分散自己的财产、避免债务追偿风险以及降低交易成本和缴纳税费等等。
在涉及到房屋所有权的确权问题上,如果登记的所有人对该不动产提出了权属争议,那么我们就需要通过收集和分析各种证据,来确定实际购房人是否真正拥有该不动产的物权。而当第三方对争议的不动产提出权属异议时,我们则需要依据借名购房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来判断该不动产的权利归属。
此外,当实际购房人和善意的受让人、登记所有人的债权人之间发生权属纠纷时,如果登记所有人在未得到实际购房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房产进行处置,这将会导致实际购房人与善意受让人或债权人之间产生权属纠纷。此时,我们也需要根据借名购房行为的有效性来判断转让或抵押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同时还需参照善意取得制度来解决相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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