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金是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优先适用违约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伤害赔偿金可以分期给
《解释》的另一特色是引进定期金赔偿制度,以补充我国原来施行的一次性赔偿制度。因为,不管是以20年为限的定型化赔偿,还是按照平均寿命一次性赔付,赔付的实际情况和现实都无法吻合。一来每年的实际支出情况不一样,另外,被伤残者的生命长短也是不可预知的,赔偿时计算的年限肯定和结果有出入。所以,研究制定该解释的法学专家发现,最合理的赔偿,就是定期按照标准给付赔偿金,这样就可以使给付时间和被伤残者实际生存年限保持一致。但定期金赔偿也存在风险,如赔偿者破产、导致不能如期给付赔偿,这样就对被伤残者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司法解释规定,赔偿者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损害赔偿金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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