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工作原因受伤不予认定为工伤
时间:2023-06-10 09:50:54 4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李女士因私怨在工作单位被人砍伤,经法医鉴定为人体轻伤。随后,李女士以在工作单位被意外暴力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标准为由,向苏州市劳动保障局申请认定为工伤。2005年7月20日,苏州市沧浪区法院判决维持苏州市社保局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2004年5月15日,李女士由某公司派至江苏化工农药集团苏州长青化工厂工作。2004年7月7日上午,李女士在工作期间与同事卫某发生矛盾。当天下午,李、卫两人在工厂浴室相遇,李女士将卫某打了一顿,致使卫某不能正常上班。7月8日下午,卫某的男友来到李女士的工作处,用菜刀将李某砍伤。苏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为人体轻伤。

2004年11月19日,李女士向市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市社保局经过调查核实,于2005年1月18日发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以李女士系因私怨被他人砍伤为由,未认定李女士为工伤或视同为工伤。

李女士认为,她受到暴力伤害的起因是事发前一天的工作引起的,属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所谓“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应理解为他人因不服从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从查明的事实看,李女士确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暴力伤害,但该暴力伤害与李女士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为李女士与卫某及其男友之间并不存在工作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也就不存在卫某的男友因不服从李女士的工作管理而对其施加伤害的主观故意。李女士之所以被砍伤,起因是李女士与卫某之间的矛盾和争执打闹,两人的争执打闹也非因工作需要或工作原因。由此可以认定,李女士受到伤害的情形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相符。

2005年7月20日,苏州市沧浪区法院判决维持苏州市社保局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全文81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
    更新时间:2024-01-22 09:45:05
查看工伤保险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工伤保险 最新知识
针对非工作原因受伤不予认定为工伤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非工作原因受伤不予认定为工伤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