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工程款声请停止诉讼程序案民事裁定书
时间:2023-04-23 11:31:37 3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台湾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书

96,台抗,605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六0五号

再抗告人台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东部发电厂

法定代理人甲○○

诉讼代理人魏辰州律师

上列再抗告人因与大三通营造有限公司间请求给付工程款声请停

止诉讼程序事件,对於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台湾高等

法院花莲分院裁定(九十六年度抗字第二八号),提起再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废弃,由台湾高等法院花莲分院更为裁定。

理由

按第一审法院就起诉前未经调解之事件,於第一审诉讼系属中,

经当事人两造合意,裁定移付调解,由原法院或受命法官改行调

解程序,此观之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条之一第一项规定自明。

此起诉後移付调解之制度,仍属原法院之调解程序。至政府采购

法第八十五条之一第一项规定:机关与厂商因履约争议,未能达

成协议者,得向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仲裁机构提付

仲裁。且前项调解系由厂商申请者,依同条第二项之规定,机关

不得拒绝。依采购履约争议调解规则第十条规定已提起仲裁、申

(声)请调解或民事诉讼之申请调解事件,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

会议应为不受理之决议,显见厂商与机关间就履约争议,得向采

购申诉审议委员会申请调解,仅系厂商於起诉前之程序选择权,

而该采购履约争议调解规则并无逾越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之一

之立法。以故,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条之一,厂商起诉後之裁

定移付调解与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之一之调解,系属不同之程

序,前者系於起诉後,经当事人两造之合意,法院始得裁定移付

调解,改行调解程序,并裁定停止诉讼程序。本件相对人大三通

营造有限公司并未依两造所订采购承揽契约第二十七条之约定,

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依仲裁

法规定提付仲裁,而向第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再抗告人给付工程款

,则法院裁定移付调解,自应合於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条之一

规定,不生再抗告人不得拒绝而拟制两造具有调解合意之问题,

原法院遽以维持第一审法院所为命本件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

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调解程序终结前,停止诉讼程序之裁定,即

有未合。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当,求予废弃,为有理由。

据上论结,本件再抗告为有理由。依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九十五条

之一第二项、第四百七十七条第一项、第四百七十八条第二项,

裁定如主文。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九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审判长法官刘延村

法官刘福来

法官许澍林

法官黄秀得

法官李宝堂

本件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书记官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九月十三日

K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诉讼代理 最新知识
针对给付工程款声请停止诉讼程序案民事裁定书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给付工程款声请停止诉讼程序案民事裁定书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