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轿车运营顺风车业务,尽管该服务并非网络预约出租车,且并非以盈利为目的,但汽车的使用功能并未发生改变。同样,公路仍然是原来的那条路,并未因顺风车业务而产生任何变化。因此,私家车运营顺风车不意味着行车风险会大幅提升,因此也不能成为拒绝承担理赔责任的理由。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某些顺风车司机在相同日期内在多个地方频繁接单运输客人,这些行为实质上已构成了营运车辆的客运服务。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汽车的使用原则已经转变为经营性质,保险公司将不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2条的规定,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如果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了,那么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如果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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