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的合理频率的顺风车驾驶过程中,多数保险公司通常都会进行规范和标准的理赔服务。这主要源于顺风车作为一种高效、绿色环保且具有共享性质的交通方式,属于典型的共享经济运作模式,其初衷并非为了提升自身收益,而是提供更加便捷的交通选择,从而达到节约社会资源的效果。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公司有义务对顺风车所引发的交通事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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