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大力倡导实施建筑工程综合总承包制度,明确禁止将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无序肢解发包。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亦可将其所持有的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设备采购等各环节整体分包给同一家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根据具体情况将上述任何一项或数项分别发包给不同的工程总承包单位。
但是,发包方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将本应由一个承包单位独立完成的建筑工程项目肢解后分发给多个承包单位。
如依照合同条款,建筑材料、建筑构建配件及设备均已明确由工程承包单位负责采购,那么发包单位就不得再以指定方式指派承包单位购买工程所需的建筑材料、建筑构建配件以及机械设备,也不能擅自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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