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营业额为取得的价款总额和价款外支出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价款后的余额。我公司从事建筑工程分包业务。建筑工程分包涉及的营业税是否仍由总承包方代扣代缴?律师的回答:首先,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删除了原《建筑安装业分包、转包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其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也取消了“建筑业采用总承包、分包方式的,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工程,为建筑业提供应税劳务的,或者未在劳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的,应当缴纳税款主管部门可以为建设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营业税,无论工程是否分包。也就是说,从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建筑工程服务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实行分包,都应当按照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即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应当申报纳税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总承包方或者施工单位和个人不再承担法定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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