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我有一个亲戚在一家建筑公司的工地打工,我这位亲戚不是这家建筑公司直接招录的工人,而是这家建筑公司把安装轻质隔墙工程承包给了我这位亲戚同村的一个人张某,张某又招用了我的亲戚等人施工。不久前,我的亲戚在工地做轻质隔墙操作过程中,射钉枪突然走火,打在了他的左手掌心。我的亲戚受伤后,先后在多家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手第三掌骨粉碎性骨折,花费医疗费3000余元。事故发生后,我的这位亲戚找到建筑公司项目经理要求申报工伤,项目经理说:“你都不是我们公司的人,我凭什么给你申报工伤,你成了工伤也只能找张某,我们和张某有合同,一旦出了工伤事故全部由他负责。”据了解,张某并没有施工资质,也没有偿还能力。请问我的亲戚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具体到本案,由于建筑公司把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张某,建筑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朱先生的亲戚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认定,如果认定为工伤,建筑公司应承担朱先生的亲戚因受伤造成的损失,损失标准按照工伤待遇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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