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房产为共同共有,实际为一方出资购买的,分割时一般情况下应以房产证上记载的内容确定其权属性质。
同时还应综合考量当事人之间的特殊约定、当事人实际出资情况、尽量体现公平原则等例外情形,综合判断不动产的归属。
(1)恋爱时由一方出资购买,应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房产仍应该属于两人共有,原则上是各占50%进行分配。
(2)如果双方关于份额有特别约定或者达成一致协议的,比如有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时明确受赠方的份额,分割时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按双方约定执行。
(3)如果权利关系人提供足够证据证实不动产登记的权利状况与实际状况不相符时,贡献大小是考量不动产分配的重要因素;
而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主要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投资多少,即实际出资情况酌情按份分配,依法确认不动产物权的真正归属。
(4)双方没有协议约定的,考虑未出资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以及照顾一方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形,一般在10%到30%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
同居财产分割的范围
(1)按财产与人身关系的联系性划分,可分为:
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
如赔偿金、劳保待遇、怃恤金、转业安置费、医疗费、保险费、救济金等。
非人身关系财产
如劳动创造的产品、工资、产权收益等。
(2)按财产取得方式划分,可分为:
原始取得
如生产创造的财富、劳动所得、孳息。
继受取得的财产
如买卖所得、博彩所得、受赠财产、继承财产。
(3)按财产取得时间划分,可分为:
同居前取得的财产
同居后取得的财产
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又分为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
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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