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好立案关,才能保证所立自诉案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所列条件,案件的审理才能顺利进行。但是有些情况是立案时审查不到的,所以刑事审判庭承办人接手案件后,应立即审查以下内容:
(1)被告人身份是否真实及其下落;
(2)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是否充分;
(3)还有无其他共同致害人等。
一、严格审查自诉案件的立案关
立案审查是刑事自诉案件首先要经过的必要阶段,审查的任务是决定该案是否移交刑事审判庭,审查的目的既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保证法院审判工作的质量。
立案庭的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立刑、民、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因此仅依靠立案庭的力量要把好立案关存在一定困难。立案人员较少能精通各类案件的审判,且时间精力有限,因此把好立案关需刑事审判庭与立案庭协作配合。立案人员经审查,对于是否应立案的,刑事审判庭应参与审查,对于不应当立案的案件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二、自诉案件审理方式应灵活多样
自诉案件的法理依据是国家将这类案件视为主要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案件,因此,赋予被害人起诉权。作为公民的一种权利,被害人对于这种诉权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正是基于这种处分权,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还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可见自诉案件有一些民事案件的特征。我院在审理时运用了民事案件的审理方法,给当事人留下处置权益的时间和空间,充分利用调解手段,让当事人互相谅解、化解矛盾,并解决了执行难的赔偿问题,创造了和谐的当事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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