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春市电视台广告发布变更登记法律依据
《广告管理条例》
第六条: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具备经营广告业务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发给《营业执照》;
(四)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三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公告》
序号5--序号8直接取消依据《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办理“广告发布登记”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相关媒体批准文件;广告业务机构证明及其负责人任命文件;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场所使用证明。
二、宜春市电视台广告发布变更登记的时限
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自该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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