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个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和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积极配合,不得编造、制作虚假材料,作出虚假报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事故当事人不得变更法医鉴定报告的内容未经许可,否则该法医鉴定证书将被视为无效。对鉴定结果不满意的,应当向当事人和鉴定人协商一致的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提出申请。鉴定结束后,当事人应对返还的有关材料、物证、检材妥善保管,以备后用。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要注意什么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由此看出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具体来说,对因损伤造成神经功能障碍、颅脑损伤后遗留智能损害等一般应在伤后6个月后鉴定;对因损伤造成影响容貌、听力障碍、视力障碍和对组织器官损伤、骨折致功能障碍,应在伤后4-6个月后鉴定。另外,伤者应尽可能在上述规定时机(伤后4-6个月)尽快去做鉴定。有些病,恢复很快,迟了可能级别较低或没有级别。在接到伤残鉴定申请后30日内作出伤残鉴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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