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冒充警察骗奸妇女如何定性
时间:2023-04-25 09:32:23 4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刘文基同志同意第二种意见,但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性为。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未违背赵女的意志,不构成强奸罪。

如何理解违背妇女意志,是正确适用强奸罪的关键。笔者认为应着重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从犯罪对象、行为手段上讲有如下几种情况构成强奸罪。1,违背正常妇女的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2、采用酒灌醉,药物麻醉等其他方式控制妇女,使之不能反抗、不知反抗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3、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其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与该妇女发生性交行为的4、与14周岁以下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按法律特殊的规定处理。

二、从犯罪行为的时间上讲,应是在发生性行为开始到结束时这一时间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如果在性行为开始时已经取得妇女同意,性行为结束后,妇女本人对自己与之发生性关系感到后悔,或者因其他原因认为上当受骗,不能是认为违背其意志。不严格掌握、控制这一时间段,难免会让一些不法分子以此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滋长不法分子的一些不法企图。这显然与刑事法律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原则和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的根本任务相违背。

上述案例中赵女是正常妇女,且并不认识刑警队长,王某冒充刑警身份就能与其发生了性关系,这其中也许有赵女某种不当企图。比如说为获得公安机关的袒护,进行色权交易,从而达到违法经营之目的等等。当其得知王某冒充警察,意识到某种不当利益不能实现,便告发了王某。若以王某冒充警察骗奸赵女,是违背赵女意志,对王某以强奸罪论处,如前所述,有违刑法原意。如果严格掌握违背妇女意志的时间段,因王某与赵女发生性行为时已取得赵女同意,就不会认为王某违背了赵女意志,王某的行为也就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王某构成招摇撞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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