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因此,在变更劳动岗位时,公司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因该公司没有按规定对履行告知义务,也没有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相关条款,根据上述规定,所在公司不能因此而解除或终止与签订的劳动合同。
1、如果你同意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则企业应支付你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即三个月工资
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进行申请赔偿。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在签订完劳动合同后,如单位进行岗位变更应实现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对原先的劳动合同和条款进行变更,如没有变更的劳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进行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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