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一般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如果纳税人使用的土地属于不同地方的,应当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如果在同一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以内的,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应当在当地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纳税地点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一)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申报期限为每年1月、4月、7月、10月1日至15日。
(二)纳税地点
纳税人实行上门申报的,可以选择广德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局政务中心窗口和所有地税分局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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