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二、征收范围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征收。
三、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四、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幅度如下:
(一)石家庄、唐山、邯郸市市区,一元五角至三十元;
(二)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市市区,一元二角至二十四元;
(三)县级市市区,九角至十八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六角至十二元。
设区的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范围,依照行政区划确定。
五、纳税地点
在应税土地所在地的地税部门缴纳。
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最新政策:
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2007年6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9号公布,根据2013年11月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所辖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标准是河北省依据自己的经济发展现状进行的分析与制定,所以具有很强的时效性,但是在生活中,如果自己不能合理有效的完成自己的利益诉求,可以寻求有关部门的帮助,在法律程序上自己不仅可以有着更强的操作性,还有利于自己的利益维护。
全文93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