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技术合同管辖法院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3-03-12 18:52:05 2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将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五)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一、民事诉讼管辖级别怎么划分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2、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4、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二、工伤赔偿案件怎么确定管辖

1、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这是地域管辖原则的体现,也是工伤待遇争议案件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2、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是级别管辖原则的体现。也就是说,工伤待遇争议的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的终审。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受理一审工伤待遇争议案件。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受理的工伤待遇争议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但是,移送只能进行一次,接受移送的法院即使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也不能再自行移送,只能提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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