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利害关系人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不提起诉讼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处理技术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依据
为了正确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解释。
第一条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第二条《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包括:
(一)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
(二)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约定确认。
第三条《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器材、原材料、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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