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成立的时间一般为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时间。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1、保证合同的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这是民法典新增内容,重点强调保证合同的这一典型特征;
2、保证合同是一种从合同,主债务的存在是保证合同存在的前提,此处主债务可以是各种原因产生的债务;
3、保证合同是一个无偿的单向合同,保证人不能通过保证合同要求债权人给付价款,保证人单方面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其双方之间的约定,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
一、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国家机关未经国务院批准而与债权人签定保证合同的,保证无效。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保证无效;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除外。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及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
5、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6、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7、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8、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9、主合同债权人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无效。
10、主合同债务人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无效。
全文72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