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运合同什么时候成立?
客运合同的成立以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间为旅客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合同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和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也要遵循合同自由原则。
因此,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成立时间的,应当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在另有交易习惯的情况下,应以交易习惯确定的时间为客运合同成立的时间。例如,在出租车运输中,客票的交付时间一般在运输行为完成后,按出租车运输的交易习惯,该运输合同在旅客登上出租车时就成立。
二、客运合同的法律特征
客运合同为运输合同的一种,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客运合同的标的为运输旅客的行为。客运合同是旅客与承运人关于运输旅客的协议,客运合同的目的是承运人按时将旅客安全送达到目的地,因此,客运合同的标的即为运输旅客的行为。
2.客运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三、客运合同归责原则
客运合同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一些特定情况下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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