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1)自然灾害损失;
(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3)其他非正常损失。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中,对企业的“非正常损失”又作了进一步解释,该批复指出:“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之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按照“非正常损失”的定义,区分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的关键是看损失是否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如果属于正常损耗,则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果属于非正常损失,则应将该项购进商品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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