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处理当事人提出的工程造价评估申请?当事人对工程造价有争议,既不能达成和解协议,也不能采取其他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当事人双方不申请鉴定的,由法院说明。有举证责任的一方经说明后仍不申请鉴定的,应当承担不提供证据的不利后果。
在鉴定过程中,当事人无合理理由拒不提交鉴定材料或者逾期不配合,致使鉴定失败的,经法院说明不利后果后拒不提交或者不配合的,承担不能提供证据的不利后果。
2。当事人诉前共同委托鉴定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建设项目作出相应的鉴定结论。当事人一方在诉讼中要求重新鉴定的,一般不允许,但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除外。第三,在工程造价评估中,法院应根据其职权决定哪些事项?
当事人对施工合同的效力、结算依据、签证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有争议的,由法院复核认定。法院委托鉴定时,可以要求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主张的不同结算依据作出鉴定结论,也可以对疑点部位的数量、价格进行鉴定后,分别列明鉴定项目,供审判时审查认定使用,或者作出明确说明关于启动评估程序前争议问题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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