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措施是否足够
时间:2023-09-09 22:10:15 3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劳动合同中,如果公司规定了末尾淘汰制,员工有权主张经济赔偿。标准为工作一年补一个月工资,双倍赔偿。如果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有约定,公司需要提前1个月通知员工进行调整岗位或培训。如果员工经过调整岗位或培训后仍然无法胜任,公司需要提前1个月通知员工并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要想方设法确定是否在劳动合同中有所规定,如果是末尾淘汰制,则公司无权依据此规定与你终止劳动关系,你可以向公司主张经济赔偿。标准:工作一年补一个月工资,双倍赔偿。如果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有约定,这样的情况如果按不适合岗位,调整岗位或培训后,仍然无法胜任的,提前1个月通知你(未提前1个月通知的,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给予经济补偿金。

【 劳 动 法 规 定 : 末 尾 淘 汰 制 如 何 补 偿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末尾淘汰制或者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下,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不再履行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劳动合同义务。但是,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对于实行末尾淘汰制或者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需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要想方设法确定劳动合同中是否有末尾淘汰制规定。如果存在,公司无权依据此规定与你终止劳动关系。你可以向公司主张经济赔偿,标准为工作一年补一个月工资,双倍赔偿。如果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有约定,按约定处理。若调整岗位或培训后,仍然无法胜任,则提前1个月通知你(未提前1个月通知的,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给予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实行末尾淘汰制或者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下,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不再履行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劳动合同义务。但是,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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