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齿治疗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3-06-27 10:53:26 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牙齿治疗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是:十级伤残: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九级伤残: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八级伤残: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等等。

一、最新法医鉴定轻微伤标准

1.头颈部损伤: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头皮创。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2.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3.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缺损。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涎腺其导管损伤。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2cm2以上。4.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女性乳房浅表损伤。外伤后血尿。会阴部软组织挫伤。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阴囊、阴茎挫伤。脊柱韧带损伤。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5.四肢损伤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手、足骨骨折。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6.其他损伤;烧烫伤。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2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2以上;深二度烧伤。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2cm2。烫伤达真皮层。牙齿咬合致使皮肤破损。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

二、三级伤残鉴定标准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3)严重运动性失语或感觉性失语;

(4)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5)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6)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人

(7)大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2、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3)双眼盲目4级以上;

(4)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5)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16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障碍;

(6)重度张口受限,容貌损毁,进食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

(7)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8)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9)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廊严重畸形;

(10)面部瘢痕形成75%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4、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2)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5、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廊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2)心功不全,心功正级伴器质性心率失常;或心功1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2)一例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7、盆部损伤致:

(1)女性双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大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8、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完全缺失、萎缩或严重畸形,完全丧失功能;

(2)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9、外阴、阴道损伤致授痕挛缩,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10、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11、皮肤损伤致授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ic以上。

三、轻伤二级鉴定标准?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二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5.2.4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p)舌缺损。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s)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颧骨骨折。

5.2.5轻微伤

a)面部软组织创。

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

d)眶内壁骨折。

e)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f)耳廓创。

g)鼻骨骨折;鼻出血。

h)上颌骨额突骨折。

i)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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