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裁定)、仲裁裁决,依法强制性转移房屋提交要件:
(1)协助执行通知书(收原件);
(2)裁定书(收原件);
(3)完税凭证(原件);
(4)物业维修基金缴存凭证(原件);
(5)房屋权属证书(原件);
(6)受让方有效身份证件(若为单位,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7)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8)属于仲裁裁决的房屋,还应提交仲裁裁决书(原件);
(9)属于法院判决(裁定)强制性转移的房屋,申请人无法提交房屋权属证书的,应提交法院就该房屋权属证书的作废文件、人民法院协助执行书以及由房产档案馆出具的该房屋权属证书的存根。
(10)其他所需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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