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提交条件(换发):
(1)房屋拆迁许可证(出示原件,收回副本);
(2)房屋注销证明(收回原件);
(3)房屋拆迁合同或通知书(收回原件);(四)被安置人的有效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示原件,收回复印件);(三)房屋安置合同或者通知书(收回原件);(四)有效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5)安置房土地使用证(出示原件,收回副本);
(6)安置房建设规划许可证(出示原件,收回副本);
(7)安置房质量检验合格证(出示原件,收回复印件);
(8)物业维修基金存单(收回原件);
(9)完税证明(收回原件);
(10)房屋分户图2份;
(十一)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注:自2006年6月1日起,首次办理拆迁安置(交换)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产权登记备案证明,(1)、(5)、(6)、(7)不予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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