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轮候查封登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的相关规定,轮候查封登记是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查封时,登记机构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后,对后来办理查封登记的人民法院作轮候查封登记。
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产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二、对于某些尚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房屋,人民法院能否进行查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某些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预查封登记,是指人民法院对可能属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尚未经过土地、房屋登记,取得相关权属的土地和房屋的查封登记。包括的情形有:(1)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2)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3)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三、哪些机关有权要求登记机构强制转移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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