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合同不到期解除合同时,除了依据《劳动法》以及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其计算方法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满一年可申请一个月工资为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可申请半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除法定规定无需通知情形外,用人单位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若用人单位未通知,劳动者还有权向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此外,若用人单位属于非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劳动者可以请求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数额。
解除合同的补偿标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不到期解除的属于合同违约,违约的一方需要支付违约金,具体赔偿标准:
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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