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口头遗嘱时应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可以依法立下口头遗嘱。立口头遗嘱时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若遗嘱人在之前的危急情况解除后,能够用录音或者书面形式立遗嘱,则之前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见证人条件
《民法典》第1140条【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口述的,因情况紧急而无其他记录方式的遗嘱。
《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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