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依据: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申请条件:
1、集体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2、有居住在本单位集体宿舍且相互之间无家庭成员关系的职工;
3、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一般不少于10人),确有设立单位集体户必要;
4、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5、非本单位职工不得挂靠单位集体户,一个单位一般只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
申请材料:
1、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2、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加盖单位公章
3、派出所出具核准意见书
办理流程: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
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受理地址:集体宿舍房屋产权所在地派出所(办证中心)(户籍在绍兴市区塔山派出所、蕺山派出所、北海派出所、府山派出所、稽山派出所、城南派出所等六个派出所内的居民,前往绍兴市越城区迪荡新城惠利街20号(鼎盛时代大厦)三楼,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户籍在绍兴市区其余各镇的居民,到各自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内。
咨询电话:0575-88604910
联系人:干国水
监督投诉电话:0575-88608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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