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学生集体户设立指南
时间:2023-05-09 22:33:47 43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一)具有相应的学历教育招生资格;

(二)具有供学生集中住宿的合法固定住所;

(三)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大中专院校申请设立学生集体户,应当向院校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相应的学历教育招生资格证明;

(三)提供学生集中住宿的房屋产权证;

(四)学校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居民身份证及指定证明。

学生集体户仅限于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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