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一)具有相应的学历教育招生资格;
(二)具有供学生集中住宿的合法固定住所;
(三)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大中专院校申请设立学生集体户,应当向院校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相应的学历教育招生资格证明;
(三)提供学生集中住宿的房屋产权证;
(四)学校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居民身份证及指定证明。
学生集体户仅限于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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