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指南
时间:2023-05-10 05:30:32 21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本市(县)依法设立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可以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

本市设立的区(原五县除外),一律不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

申请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应当向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县级以上人事部门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批复;

(三)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指定证明;

(四)指定协助管理人员居民身份证。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

(一)在本地无合法固定住所、无有家庭户口的直系亲属且所在单位未设立单位集体户;

(二)与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的单位引进的、已签订录(聘)用合同的人才或者已签订就业协议书、开具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职称。

根据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需要,本市区、县公安机关可以以社区、村为单位设立一个社区(村)托管户,统一登记符合落户规定,但在当地无处落户公民的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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