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解除权的五种情形有:
(一)合同中的任何解除权。即定作人可以随时终止合同,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运输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也就是说,旅客因自身原因不能按客票记录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不得退票,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三)保留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即寄存人可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四)委托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也就是说,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合同;
(五)旅游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根据法律规定,游客在旅游合同中享有任何解除权,但旅游经营者没有任何解除权。
任意解除权的适用范围
合同双方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合同
1、不定期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与出租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
2、委托合同当中,除当事人约定不得行使任意解除权外,合同双方均可行使解除权。但现实中委托合同基于任意解除权通常会做一定限制,在合同约定过程中限制双方适用任意解除权。任意解除权不属于法律中的强行性、禁止性规定,因此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可以在合同当中约定放弃。
合同单方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合同
1、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定做人;
2、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在货物到达前);
3、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如果保管合同无固定期限的,保管人也有任意解除权;
4、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除上述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合同外,有学者认为在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里面,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一般都有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此外一些特别法中也有关于任意解除权的规定。如《劳动法》第3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即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依法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第15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即投保人对保险合同依法享有任意解除权。
对于以人身为标的物的合同,理论上接受服务方也有单方任意解除权,如在客运合同中,旅客有任意解除权。相反,承运人却有强制缔约义务,即不得拒绝旅客乘车请求。在旅游合同中,旅游者有任意解除权。在旅游开始前应当承认旅游者可以任意解除旅游合同,允许其在旅游合同签订后、旅游开始前甚至旅游开始后,均可随时解除合同,且无须提出正当理由。
正常情况下,当合同发生违约的情况,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或者是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是解除合同,而对于一些特别的合同,比如说租赁合同,再比如说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都是可以任意解除合同的,而对于行纪合同有学者认为也是拥有任意解除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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