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范围的规定原则
时间:2023-10-23 20:40:07 34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如果遭遇行政处罚,有以下几种解决途径:1. 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2.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3.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那些遭遇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人,我们可以提供以下几种不同的解决途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处理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六章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时,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决定,则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如果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申请人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寻求法律支持。

总之,对于遭遇行政处罚的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寻求法律支持。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决定,如果逾期不作决定,申请人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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