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装卸搬运费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
从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进口货物,原适用于16%的税率,税率调整为13%的原适用于10%的税率,税率调整为9%。但是,原来6%的税率没有调整,还是按6%征收。
装卸费用的负担
在班轮运输的情况下,运输费用包括装运港的装货费用和目的港的卸货费用,卸货费用由卖方负担。但是,如果采用租船方式运输,则需在合同中订明卸货费用由何方负担。规定的方法,可以在合同中用文字具体说明,也可采用CFR术语的变形来表示。CFR术语的变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CFR班轮条件(CFRLinerterms),指卸货费用按班轮条件处理,由船方负担;
CFR舱底交货(CFRExshipshold),指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CFR吊钩交货(CFRExtackle),指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CFR卸到岸上(CFRLanded),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第二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第三条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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