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购房合同复印件所具备的法律效力问题,我们需要关注到以下两种特殊情形:
首先,若仅存在购房合同的复印件,且无法进行原件的核验对比或者另一方对此表示质疑,则该购房合同复印件将失去其法律效力;
其次,倘若购房合同的复印件能够与原件进行准确无误的核对,或者得到了另一方的明确认可,那么它便具有一定程度的法律效力,然而相较于原件而言,其法律效力会有所降低。除非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签订的双方能够在复印件上重新签署各自的姓名,并且注明“经过双方友好协商,本复印件自双方签字之日起,享有与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限定》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第六十一条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第九十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当事人的陈述;(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全文69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