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收养人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30周岁。
(五)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条第五项限制。
2、被收养人条件: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四)不满14周岁。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条第四项限制。
3、送养人条件: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条第三项限制。
全文36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