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中专院校录取新生户口迁出
办理规定
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包括研究生,下同),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跨年度的,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再办理新生户口迁出手续。
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
被宗教院校录取的新生,一般不予办理户口迁移。
提交材料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录取通知书。
受理单位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审批单位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二、大中专院校录取新生户口迁入
办理规定
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在学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国家或者本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时已将户口从原户口登记地迁出,但未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日期内申报迁入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应当持户口迁移证向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提交材料
(1)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
(2)录取通知书;
(3)户口迁移证。
受理单位
市公安局
办理流程
申请→提交材料→窗口受理→审批→办理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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