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但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经常发生缺乏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条款不明确的情况;
此时可以补充合同,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价款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依法确定。
工程价款约定不明怎样结算
工程价款约定不明的,结算方法可以通过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协商的依据应当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四类根据办法进行协商,简要概括即符合国家法律要求规定,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定、符合市场行情的价格标准、有有效合法的文件以及双发合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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