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时间:2023-03-20 10:11:02 44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可以,我国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如果公司执意要和在哺乳期之内的女性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话,面临的法律后果不仅是需要支付赔偿这么简单的,其实理论上,女性职工甚至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强制性的恢复劳动关系。哺乳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又可以不支付赔偿的,除非是哺乳期之内的女职工一个人所作所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才可以。

一、哺乳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如何算

1、公司违法与哺乳期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应该按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来计算。员工在该公司每工作满一年,公司需赔偿二个月的工资;不满半年的,赔偿一个月的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赔偿二个月的工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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