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兵退伍军人的补贴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志愿兵退役,可以保送进入中等职业学校;报考普通高学和接受成人教育的,给予加分以及其他优惠待遇;由国家发放补助学习金。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其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享有优先录用或者聘用资格。退役补贴标准随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变化适度调整,退役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共同承担。
驻藏部队干部、志愿兵休假探亲规定
驻藏部队干部、士官休假探亲有以下规定:
1、夫妻分居两地的,每年报销一次探望配偶的往返路费,列"探亲路费"科目报销。
2、未婚干部、士官每年报销一次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列"探亲路费"科目报销。
3、夫妻均在西藏工作的部队干部每4年报销一次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列"探亲路费"科目报销。每年可安排到成都、兰州、两个休假,可报销一次(含同行的配偶及1名15周岁以下子女)拉萨至成都的往返飞机票或拉萨至兰州、西宁的地面往返交通费。列"差旅费"科目报销。
4、假期有关规定:以服现役(含参加革命下作)时间确定假期.不满20年的为60天;满20年的为70天;满25年的为80天,驻海拔4500米(含)以上地区的再增加20天。
5、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自愿当年不探亲的,其探亲路费发放办法,按全军统一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修订)》第六十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义务兵退出现役,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出现役义务兵就业享受国家扶持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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